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住房租赁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报送开业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能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