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报送开业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