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第十八条有效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合同备案也可以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或者住房租赁平台办理。合同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办理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住房租赁合同、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办理合同备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