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出租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并取得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具体规定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其身份信息,并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