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