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