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在本市从事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外省市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通道,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