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第四十九条有效在本市从事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省市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通道,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