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十二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清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