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清洁。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