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十三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接受委托生产食品。受委托企业应当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