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外埠优质安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引导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超市卖场、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与外埠进沪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对接。本市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强化进口食品的部门监管联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