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件,不得向下列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生产经营:

(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相关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生产经营者;

(二)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