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猪产品及牛羊等其他家畜的产品批发、零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