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
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从事生猪产品及牛羊等其他家畜的产品批发、零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