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