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市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
市卫生健康部门对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