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