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从事相关活动未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和技术资料交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