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五十二条有效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应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