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应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