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燃气经营和燃气安全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企业,或者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发现或者接到报告的燃气安全隐患,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