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五十条有效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