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拆除、改造、移动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