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拆除、改造、移动燃气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