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七条有效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产品质量等事项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