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燃气用户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具备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功能的安全保护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倡导其他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安全保护装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