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燃气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国家有资质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燃气用户需要更换、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当向燃气企业办理相应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