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燃气企业应当每年对瓶装燃气用户、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并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服务规范和安全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必要时,燃气企业可以请燃气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且书面通知后仍予拒绝的,或者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暂停供气,并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报告。燃气企业暂停供气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燃气用户;经检查符合安全用气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