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燃气企业首次向燃气用户供气前,应当对用气场所和相关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检查;不符合用气条件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