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燃气企业应当二十四小时接受燃气用户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派人到现场抢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