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瓶装燃气由燃气企业统一配送。燃气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燃气用户身份、用气场所、气瓶数量、用途等信息,并提供供气服务凭证。对燃气用户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进行配送。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配送服务信息系统,为燃气用户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