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燃气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通过电子标签对气瓶检测、充装、运输、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的信息进行识别和追溯;气瓶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的信息应当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