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专项规划,遵守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管线管理等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企业制定燃气供应方案,明确燃气供应方式、供应渠道和配套设施建设安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