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应第十五条有效燃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并结合安全评估结果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企业实施更新改造计划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实施城市更新时,应当结合实际同步开展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