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应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