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安排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同一项目时,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评审等方式依法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