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Chapter 3 促进与发展Article 35In force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安排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同一项目时,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评审等方式依法确定项目实施单位。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6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