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除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三)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