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二条有效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登记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