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和程序,及时解答有关问题;

(二)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封存、启封以及有关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患者死亡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尸体存放和处理的规定;

(三)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四)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