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不得扰乱医疗秩序;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两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