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江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