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