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