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聘请、招募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志愿者等,协助做好文明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