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在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按规定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四)爱护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设施。
(五)不得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上晾晒稻谷、柑皮等农作物、农产品或者堆放物品。
(六)自觉保护古树名木、古民居、古村落等乡村人文和自然资源。
(七)不得违规建造、改建房屋。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