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三节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三十条有效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立即向设施管理机构报告,设施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