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
(二)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
(四)在非指定的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
(五)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牵引、吊装作业;
(六)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在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八)其他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