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