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档案馆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方式、范围、程序等,并向社会公布。

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拓展档案利用渠道,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