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