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对档案管理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