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产品档案等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档案验收、鉴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